万年县河(库)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
标签:
第一条 根据万年县《关于全面推行河(库)长制的工作方案》和水利部、环保部《贯彻落实〈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〉实施方案》要求,为规范和推进河(库)长制体系建立的验收评估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验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、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、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、监督检查和考核到位等内容。
第三条 验收评估按照乡对村、县对乡的方式逐级开展。县级验收评估的对象为各乡镇。
第四条 县级验收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 自验自评: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河(库)长制体系建立情况进行自验自评。
(二) 验收申请:各乡镇自验自评得分在95分以上(含95分)的,于2017年12月底15前向县河(库)长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。其中,乡镇的验收评估申请应当附所辖村委会的得分情况;
(三) 验收评估:县河(库)长办在收到验收评估申请后的1个月内派出验收评估小组开展验收评估。
第五条 县级验收评估小组通过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抽查现场、问题质询等方式,核实各乡镇河(库)长制体系建立情况,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(附表2、3)予以赋分。
第六条 对乡镇的验收评估,根据乡镇大小抽查一定数量的村级(社区)河(库)长制体系建立情况,并对照验收评估标准(附表3、4)予以赋分。
第七条 县级验收评估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(含95分)的视为验收达标,由县河(库)长办发文确认;得分在95分以下的视为验收不达标,由县河(库)长办发文限期整改,整改到位后于2018年2月底前重新申请验收。
第八条 对各乡镇两次验收评估均不达标的,原则上取消河(库)长制工作县级表彰评比资格。
第九条 各乡镇对村级河(库)长制体系建立的验收评估工作,参照验收评估标准(附表3、4)执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河(库)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